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学校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或产权不属于学校但管理权使用权在学校,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和科研设施(以下统称仪器设备),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 4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主要通过统筹建设实体公共平台和分散配置但统一管理的虚拟公共平台相结合的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开展。
实体公共平台:实体公共平台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校级平台由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统一规划建设(或依托有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运维管理,主要配置基础性、通用型、多学科需求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及特殊实验环境,并综合考虑学科交叉融合发展需要,形成鲜明的服务功能特色,面向校内外共享开放。院级平台由有关二级学院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主要配置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有关科技创新基地可直接作为或纳入一个院级平台。
虚拟公共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物理位置分散、不易集中但具有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纳入网络信息平台统一管理,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有关团队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维与管理,学校负责监管与考评。
第四条 实体公共平台在学校或有关学院指导下,制定平台具体运行方案和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做好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管理。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不同时段使用需求。对需求旺盛的仪器设备, 可通过用户上岗培训自主操作、聘用技术人员、申请设立研究生助管等,延长开机时间,满足实际需要。
第五条 学校加强虚拟公共平台建设和管理,提供仪器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收费、数据采集统计等功能服务,高效保障校内外用户需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为信息化推进办公室、考核与评估办公室、发展规划部/一流建设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保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信息网络技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处等部门和相关学院、科技创新基地主要负责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七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为学校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和监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创造良好条件;
(二)研究审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校级公共平台的整体布局、建设规划、运行管理机制等重要事项;
(四)指导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
(五)研究审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实体公共平台和虚拟公共平台的规划建设,代表学校对各级各类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施监管,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
(二)围绕建设支撑不同学科方向、各有侧重、互相协作的实体公共平台,统筹配置仪器设备资源;
(三)规范仪器设备购置前的查重、论证及审批管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为校级实体公共平台建设创造物理空 间、经费支持等必要条件;
(五)负责学校虚拟公共平台的建设与运维,做好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六)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七)同有关部门一道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八)报告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指仪器设备负责人所在的校内二级机构,是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依托本单位管理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清单、收费标准、费用管理、使用流程等规章制度,并予以公开;
(二)对依托本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组织开展申购前的查重评议和论证审核;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本单位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配合做好依托本单位管理的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六)做好依托本单位管理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告;
(七)配合学校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对有关仪器设备的稳定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配合做好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使用、维护和保养记录,保证仪器设备运行安全有序;
(二)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报损,退休、调出或离职时交还仪器设备;
(三)提出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及报告;
(五)配合做好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在学校虚拟公共平台有关信息的维护更新、预约审核等工作。
第四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特别是单台套价格在 4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预算前,必须进行查重评议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论证有效期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对于新购置仪器设备,依托单位须在完成安装调试、拟提请验收前 3 个工作日,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功能作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并配合安装物联装置,接入网络信息平台。对于符合条件的在用仪器设备,特别是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依托单位须认真梳理完善有关信息,配合安装物联装置,推动接入网络信息平台或移入有关实体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不参与开放共享应有正当理由,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保密办公室等机构审核认定、实验室与设备处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仪器设备用户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拥有,用户与依托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权属由双方事先约定。使用仪器设备形成的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
第五章 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 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或科研团队在内,原则上各类用户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学校计划内教学实验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收费对象借助学校仪器设备开展以下工作时,需按规定支付费用:
(一)开展科研实验、检测、分析、计算等技术服务;
(二)开设实验教学课程、实践操作训练;
(三)开展制造、加工服务;
(四)开展实验技术咨询与培训;
(五)其他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由依托单位按照仪器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在进行市场比价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后,提请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公布执行。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一)设备折旧费;
(二)设备维修维护费;
(三)实验材料费、实验废弃物处置费;
(四)水、电、气等消耗费,房屋占用费;
(五)人员费(人员工资、劳务费、奖酬金、培训费等);
(六)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七)管理费、税。
对校内用户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校外用户的30%~75%(即不高于75%、不低于30%)。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专用经费卡,共享服务收入纳入专用经费卡,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对校内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时,可采用后付费模式,用户在网络信息平台维护经费卡信息后即可进行预约使用,使用结束后,服务双方在网络信息平台核算并结转费用,结算完成后,用户在线下载或线下等方式获取分析测试报告。也可由双方填写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所在单位、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服务清单在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后,至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财务到账后即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完成预约使用,使用结束后,服务双方在信息网络平台核算、确认费用,用户在线下载或线下等方式获取分析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校外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时,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采用预付款模式进行,用户须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申请课题组并预充值,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员审核通过后为用户创建支付卡,用户即可进行线上预约,使用结束后服务双方在网络信息平台核算并结转费用,结算完成后,用户在线下载或线下等方式获取分析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等)形式,使用学校共享仪器设备的,须如实申报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和机时数,同项目合同一并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备案,并测算共享服务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不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应直接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安全责任、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备案,用户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对校外出租(借) 仪器设备时,由合作单位来函,经依托单位负责人审签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同意后,双方签订包含各自权责、借用归还时间、故障责任认定、安全责任认定等内容在内的借用协议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实体公共平台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开展产学研社会化服务,提高平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章 激励奖惩
第二十五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校外部分,计入依托单位自筹收入年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仪器设备不同类型和特点制定相应考核指标,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情况实施分类考核, 并纳入依托单位或校级实体公共平台年度考核内容。对于通用仪器设备,重点评价使用率、有效服务机时、开放共享效益、维护保养情况、用户满意度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应用团队、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仪器设备年度运行状况数据统计,并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已接入学校网络信息平台的仪器设备,通过系统实时汇总;对未接入的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或校级实体公共平台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过程管理、及时准确记录设备运行状况,并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 确保考核依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在校内公开,并作为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返还、后续资源配置和发展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配置补充定额用房面积上,对开放共享效果好的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运行补助基金,对开放共享效果好的仪器设备给予必要的维修维护、技术升级的经费补贴。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不高于 80的比例,向各依托单位返还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返还部分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功能开发、耗材补充、技术培训和有关人员薪酬、绩效奖励等,其中,用于编制内人员绩效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校外部分返还金额的 30。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学校统筹部分中设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专项奖励基金,对在日常管理、开放共享、维修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实验室与设备处建立并公开投诉渠道,接受校内外对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共享情况差、考核结果差的依托单位,学校给予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收回进行统一调配。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校内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后,不履行资源共享义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并视情对有关课题组购置仪器设备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制定实验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15年10月22日印发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西电实验〔2015〕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关于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分配、结算与奖励等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创收收入与分配管理办法》(西电财〔2018〕14 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划拨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19〕25 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