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在学校落地见效,畅通公共科研平台和科研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开放共享服务结算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科研平台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既是实证性的科研活动,也是严肃的经济活动,有关费用结算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坚持“真实可靠、规范有序,应用为王、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费用结算,是指利用由学校管理支配的公共科研平台或科研仪器设备面向校内用户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流程进行的资金给付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科研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高性能计算(专用超算)中心、化学生物综合实验中心、空间电磁信号感知测试中心(微波暗室)、标准化动物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等;所指科研仪器设备为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智能管理系统”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类项目结题结账的发展基金及自有资金等其他非科研经费,原则上均可作为有关测试费、加工费、计算费、(服务器)托管费、资源占用费等进行费用结算的资金来源,具体根据相关经费管理上位法要求计列入有关科目。
第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在校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所消耗费用的性质计入成本费用。测试费、计算费、加工费等按工时(机时)计算,可在项目“工资及劳务费”中计列;算力资源使用与托管等产生的能源消耗费用可在项目“燃料动力费”中计列。费用计算标准按照相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内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国防科研项目,在开展项目申报时应更加注重有关支出科目的预算安排,更加注重与其他项目经费的统筹使用。
第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事中监管和随机检查,确保费用结算全过程真实准确,确保有关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详单等全要素全周期合法合规。
第九条 其他科技创新基地面向校内用户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费用结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