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科学性、导向性,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优化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财政部、科技部《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西电实验〔2021〕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拟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学校自有资金购置,用于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单台套或批量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和科研设施。
第三条 为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和低水平的重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先行论证、后批预算”模式,即各单位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预算前,需提请查重评议和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论证前准备
第五条 申购人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附件1)。属进口仪器设备的,需同时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进口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论证报告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突出对学校相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等的支撑作用;
(二)拟购仪器设备功能、相关技术指标及价格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排他性。单一来源采购的,须说明缘由;
(三)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计划安排;
(四)申购课题组使用维护人员情况;
(五)物理条件(安置地点、水电环境等)保障情况;
(六)预计年度运行机时数;
(七)开放共享承诺及打算(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学校虚拟公共平台,按要求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如不共享需说明理由并经有关部门核准);
(八)预期效益及风险分析;
(九)涉及危险性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高压、高速运转、高温等设备,须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提供设备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条 申购人所在的二级单位须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核。查重评议主要结合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及使用情况,对是否同意购置提出明确意见,对学校已有同类仪器设备但仍需购置的作出说明,提出明确、合理、过硬理由。论证审核主要突出拟购仪器设备所需的保障性条件,包括存放地点、环境改造、安全措施、管理人员、配套经费来源等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条 通过查重评议和审核的论证报告,由二级单位统一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复核后,集中组织论证。
第三章 论证会组织
第八条 论证会原则上每学期集中召开1次。配套高层次人才引进必须且急需的购置论证,或为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必须且急需的购置论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九条 论证会一般按照学科类别分组召开,每个评审组由不少于7位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专家组成。
第十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重点把握拟购仪器设备支撑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引进等的相关性、必要性,重点把握拟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第十一条 自行设计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同时还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论证会主要程序包括申购人报告与应询、专家讨论、专家组逐台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附件3)等。
第十三条 论证会应有会议记录或纪要,论证材料应完整保存备查。
第四章 论证结果与反馈
第十四条 论证意见包含建议购置、不建议购置、重新论证三种。
拟购仪器设备必要性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学校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学校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达14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学校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学校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五)仅阶段性使用仪器,可通过购买服务解决使用需求。
论证材料不全或无法对上述论证要求做出详细说明,且不属于“建议购置”情况的,需重新论证。
第十五条 论证意见原则上在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购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论证意见反馈后,申购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报告的修改完善,并就设备购置、运行管理、物理空间、人员保障等事宜进行沟通落实,由二级单位将修改后的论证报告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十七条 论证审批按照拟购仪器设备预算金额分级授权,单价或成套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处提出拟办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论证结论有效期2年,自论证审批同意之日算起。申购人应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将直接影响相关课题组仪器设备申购;未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和论证审核,或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将计入有关考核评价结果,并直接影响相关二级单位资源配置和发展再投入。
第二十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建设各类项目(基地、专项、计划)而须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批复立项后,应及时将拟购仪器设备清单及论证材料交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备案。已通过上级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仪器设备,可不再经校内论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17年12月29日学校印发的《关于科研教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相关补充规定》(实验字〔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表